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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e解读|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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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09:3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始:民生问题无小事,为全方位多角度的反映民生,解民生之忧,谋民生之利,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FM104.6天涯之声承办的政务公开互动广播节目《政策e解读》,正在直播。我是主持人雪娇,节目首播时间是每周五下午2:00-3:00,重播时间是每周六下午2:00-3:00。今天《政策e解读》节目采访到的单位是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21年10月2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的通知,我们接下来采访到的是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建设科一级主任科员唐铁葵。


该规定中“城市道路挖掘”所指的范围是什么?

唐铁葵: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道路挖掘,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他需要,需破除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进行地下顶进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全部都由市住建局来审批吗?

唐铁葵:市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中央商务区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海棠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崖州湾科技城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进行监管。

什么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挖掘城市道路?

唐铁葵: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未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如果遇到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怎么办?

唐铁葵: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负责审批的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向负责审批的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紧急抢险、抢修、正常养护和维修的基本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发生情况的具体道路地点、发生情况的时间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抢险、抢修、正常养护和维修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施工方案。须含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1993年8月16日海南省建设厅、财政税务厅和物价局印发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标准,向所属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挖掘城市道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唐铁葵: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道路挖掘施工平面图(标明具体挖路位置,注明挖掘尺寸以及围挡尺寸,申请挖掘道路部位范围图片);

(四)施工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包括施工地点、时间、绕行情况、进场时间、施工进场路线、工期、路段、车辆以及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联系方式等);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交通组织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包括交通现场交通组织疏导平面图纸,明确标志、隔离设施的各类、数量、设置位置,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仅挖掘人行道的,应编制行人疏导组织方案);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需提供)。

通知中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出示醒目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日期及时段、项目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监管部门等信息,同时还应载入表明因施工造成通行不便请求谅解的相关温馨提示语;

(二)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

(三)设置统一规范的安全围挡设施;

(四)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路障警示灯;

(五)道路施工应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交通组织工作,需要车辆绕行的,挖掘单位(个人)应当在绕行处设置交通导向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六)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七)敷设地下管线的,按管线敷设技术规范施工;

(八)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如果违反了本规定将做出什么样的处罚?

唐铁葵: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建筑垃圾、污水,或其它废弃物;

(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四)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民生问题无小事,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政策e解读》节目。我是主持人雪娇,本节目首播时间是每周五下午2:00-3:00,重播时间是每周六下午2:00-3:00。我们将通过电波搭建为民排忧解难、推进政务公开,成为“老百姓发声的地方”。你有什么诉求可以发送微信到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三亚广电天涯之声”,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今天节目就到这里了,感谢大家收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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