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
(修改版)解读稿
一、修改背景
近几年来,根据强区扩权的要求,我局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先后下放海棠区政府和崖州区政府;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和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成立后,我局将该区域内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先后移交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和中央商务区管理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收取道路修复保证金(履约保函)与通知精神相违背;2020年省工改系统关于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清单中也无保证金(履约保函)一项。2016年1月11日市政府印发实施的《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变化,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19〕5号)将《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列入修改的文件之一。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修改版)共二十四条,分别从起草依据、适应范围和挖掘定义、挖掘许可审批权限、挖掘许可申请办理、挖掘施工和修复、监督管理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现具体说明如下:
第1-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挖掘的定义。
第4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必须同步建设管线,以减少今后道路挖掘。
第5条。明确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主体。
第6-7条。明确了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8-9条。明确了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时限及道路挖掘限制条件。
第10条。明确了紧急抢修情况下的挖掘申请办理。
第11-12条。明确了道路挖掘施工要求。
第13-16条。明确了道路修复原则、收费依据、道路修复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17-22条。明确处罚标准、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
第23-24条。明确了具体应用问题和实施日期。
三、相关问题解释
1、城市道路挖掘所指的范围是?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
道路挖掘,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他需要,需破除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进行地下顶进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2、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全部都由市住建局来审批吗?
市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中央商务区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中央商务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海棠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区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崖州湾科技城除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崖州湾科技城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城市道路挖掘行为进行监管。
3、什么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挖掘城市道路?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未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以及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业、部队、学校等单位自建自养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4、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提交材料有哪些?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道路挖掘施工平面图(标明具体挖路位置,注明挖掘尺寸以及围挡尺寸,申请挖掘道路部位范围图片);
(四)施工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包括施工地点、时间、
绕行情况、进场时间、施工进场路线、工期、路段、车辆以及项
目负责人及安全员联系方式等);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交通组织方案(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包括交通现场交通组织疏导平面图纸,明确标志、隔离设施的各类、数量、设置位置,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仅挖掘人行道的,应编制行人疏导组织方案);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需提供);
5、如果遇到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怎么办?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负责审批的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向负责审批的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二)紧急抢险、抢修、正常养护和维修的基本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发生情况的具体道路地点、发生情况的时间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抢险、抢修、正常养护和维修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施工方案。须含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6、如果违反了本规定将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十八、十九)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
(二)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建筑垃圾、污水,或其它废弃物;
(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四)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