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11日通过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到截止时间,共收到1条在线留言和5份电子邮件的反馈意见。现将该部分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在线留言
张女士在线留言:公务员没有优惠政策吗?
采纳情况:不采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群体可参照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享受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电子邮件
(一)1298268989@163.com用户:
一、“第四章 配售”中“第三十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并明确个人家庭与政府所占的产权比例,具体为个人家庭占60%,政府占40%。”中个人家庭所占产权比例仅为60%,是否意味个人家庭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仅支付60%产权的房款,请对其进一步解释说明。
二、“第四章 配售”中“第三十条 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并明确个人家庭与政府所占的产权比例,具体为个人家庭占60%,政府占40%。”,经查海南省海口市、儋州市、陵水县其他市县均未有政府占产权情况,请问政府占40%产权是否有相关依据。
采纳情况:采纳。在本办法第三十条中将“并明确个人家庭与政府所占的产权比例,具体为个人家庭占60%,政府占40%。”删除。
(二)2146206506@qq.com用户:我是海南省三亚监狱的工作人员,属于海南省省直单位,行政机关编制,驻地在三亚市吉阳区。关于你局近期出台的《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13条内容“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我是通过公开招录到海南省三亚监狱的,落户在三亚市,并且属于实际工作和居住在三亚市的居民,在三亚市有刚性住房需求,但是我们的社保缴纳在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贵单位出台的申请安居房规定中要求在三亚市缴纳社保,我们因这一条件限制,无法申请到三亚市安居房。恳请贵局考虑我们长期实际工作和居住在三亚市的现实状况,适当修改针对省直单位公务员在三亚市缴纳社保的规定,将省直单位人员在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保的人员纳入申请范围,以此能够申请到三亚市的安居房,解决住房困难。
采纳情况:不采纳。如在本市无社保缴纳记录,可按在本市缴纳个税时间计算。
(三)838934450@qq.com用户:
我是海南省三亚监狱的工作人员,属于海南省省直单位,行政机关编制,驻地在三亚市吉阳区。关于你局近期出台的《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13条内容“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我是通过公开招录到海南省三亚监狱的,落户在三亚市,并且属于实际工作和居住在三亚市的居民,在三亚市有刚性住房需求,但是我们的社保缴纳在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贵单位出台的申请安居房规定中要求在三亚市缴纳社保,我们因这一条件限制,无法申请到三亚市安居房。恳请贵局考虑我们长期实际工作和居住在三亚市的现实状况,适当修改针对省直单位公务员在三亚市缴纳社保的规定,将省直单位人员在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保的人员纳入申请范围,以此能够申请到三亚市的安居房,解决住房困难。
采纳情况:不采纳。如在本市无社保缴纳记录,可按在本市缴纳个税时间计算。
(四)475645696@qq.com用户:
《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中,第13条“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 有个情况需要反馈一下,海南省省直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社保缴纳地在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而不在三亚市,意见中出台的申请安居房规定中要求在三亚市缴纳社保,申请将这一条件做适当修改,将省直单位在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保的人员划入申请范围,以解决省直单位驻三亚的工作人员的住房困难。
采纳情况:不采纳。如在本市无社保缴纳记录,可按在本市缴纳个税时间计算。
(五)461767801@qq.com 用户:
1.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增加:“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年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2.建议在第十九条中增加;“在驻三亚市行政区域部队的服现役经历视同本省户籍、社保记录时间。”
3.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安居型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轮候规则,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表述进行拆分,并明确“重残人员”“优抚对象”的范围。
5.建议将“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修改为:“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 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采纳情况:第1条不采纳。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规定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由市政府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第2条不采纳。目前无相关政策支持;
第3条不采纳。已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可售房源和轮候登记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届时将在配售方案中明确配售人群和选房方式。因此已将原第二十二条删除。
第4条不采纳。根据有关规定,重大残疾人员为一级残疾人员和二级残疾人员;优抚对象范围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另行明确重残人员和优抚对象范围。
第5条不采纳。已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和引进人才按本市户籍购房政策执行。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和引进人才购房时需符合限购政策,即在海南省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
特此公告。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