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稿
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未来海南省将主要发展安居型商品住房。我市自2020年4月起,开始启动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试点工作,制定《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48号),并启动了一批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推动建设试点工作,市住建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申请与审核、配售、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监督管理,共六章和一个附则。
第一章总则。介绍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政策依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定义和建设管理原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其中市住建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发改、资规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明确市住建部门组织市资规、人才发展等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明确纳入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范围的住房类型。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土地筹集方式,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同时,在销售价格方面,原则上按我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或者在不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前提下,同时考虑项目区位、容积率等因素可下调10%确定,如遇特殊情况项目,销售均价采取“一地一价一议”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分别明确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申请条件,对户籍、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年限以及在海南省有无房产情况做出明细要求,同时规定单身申请人需年满22周岁,申请人离异,且婚内家庭名下已有住房的,申请时需离异满3年;离异夫妻双方均未曾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符合购房条件的双方均可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但需离异满3年;离异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仅享有一套政策性住房的,离异后的政策性住房归属方不能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另一方可以申请,但需离异满3年。另外,安居型商品住房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四章配售。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可售房源及轮候情况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配售范围、具体条件、方法、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五章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或社保满 15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时间满10年的,可以转让交易。如需退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所回购的房屋仍用于解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回购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的,依法进行处理。
附则。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三、相关问题解释
(一)关于家庭成员
安居型商品住房家庭成员包含申请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和已婚成年子女不纳入家庭成员计算。
(二)关于累计缴纳个税或社保和累计实际居住时间
累计缴纳个税或社保是指申请时,申请人提供的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其中一人所缴纳个税或者社保材料中确定缴纳的时间之和;累计实际居住时间是指申请时,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其中一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时间之和。
(三)关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人家庭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型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安居房房屋交付时需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型政策性住房。但在三亚市、海南省其他市县、或者其他省份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涉公商品住房等)的居民家庭,均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四)关于人均住房面积
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该套住房面积除以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所得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安居房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0〕148号),我市人均住房面积按33平方米计算。
关联稿件: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