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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的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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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18:12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工作的提示函

各区人民政府、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刘小明、巴特尔、谢京、李锋同志在《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呈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风险提示〉的请示》上的批示,为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审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培训对象为12周岁及以下的少儿培训场所应按照儿童活动场所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培训对象为12周岁以上的培训场所应按照经营性场所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疏散距离参照教学楼标准设计)。所有校外培训场所均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二、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校外培训机构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使用前向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依法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既有校外培训机构尚未取得消防审验、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消防审验、备案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补办且持续经营的,依法依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应设置在住宅内部。确需设置在住宅楼内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应进行规划变更)以及管理规约外,所在地住建部门应要求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9条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审验手续,

五、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应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文件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将工作提示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校外培训机构,紧盯问题,全力筑牢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防线。

此函。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814日    

(建筑业管理科联系人:彭思洋,联系电话:8827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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