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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使用电梯运输液化石油气瓶及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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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1:46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禁止使用电梯运输液化石油气瓶及

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气瓶在电梯井等封闭空间内泄漏,极易引发爆炸事故。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竖向管井多,火灾时形成烟囱效应,蔓延快、疏散难、扑救难。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气瓶进入电梯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电梯运输液化石油气瓶(含空瓶)。

二、高层建筑严禁使用气瓶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米(约9层)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内,包含底商和地下部分在内的整栋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存放、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区域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小区出入口和电梯区域管控,在电梯入口、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严防液化石油气瓶进入电梯。

(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液化石油气瓶进入小区的,要登记相关人员信息;发现气瓶进入电梯的,要保留好相关影像数据,并第一时间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或通过12345热线进行反馈。

、法律依据

(一)《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2.0.4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加强监督检查

我局将持续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电梯运输气瓶及向高层建筑违规供气的配送人员和企业,以及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依法从严查处;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7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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