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育才生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6年5月27日经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2026年第40期)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5日
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档案验收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将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环节,确保工程档案验收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工程档案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在招标协议或者有关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并督促参建单位收集和整理各自形成的工程档案;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自检自验;
(五)负责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 参建单位职责:
(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
(二)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
(三)对移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档案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施工许可阶段,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者审批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和质量要求;
(二)在项目施工阶段,对施工各环节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指导和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三)参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负责接收和保管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验收和出具验收意见四个阶段。
(一)申请阶段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已完成施工任务并经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建设单位已收集汇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形成完整的工程档案;
(3)工程档案已完成整理编目,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工程档案已通过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自行验收合格。
2.符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同步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表、卷内目录、案卷目录;
(2)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二)受理阶段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验收阶段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档案的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2019年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等规范和标准。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查验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2.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规范的规定;
3.竣工图的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4.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者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5.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等符合要求;
6.电子档案格式、载体等符合要求;
7.声像档案内容、质量、格式符合要求;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内容。
(四)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意见表》;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逾期未移交工程档案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负责崖州湾科技城片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按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三住建〔202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