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育才生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6年5月27日经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2026年第40期)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5日
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监管项目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按照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集中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做好移交工程档案技术审查等工作。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
第四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应当通过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平台或者审批窗口,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和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首要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的工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移交的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符合规范要求。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该建设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规定的时间或者承诺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距离移交期限不足1个月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提示书》,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工程档案,依法履行移交责任。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行为,依法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责令改正。责令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约谈。约谈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项目负责人,限期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三)行政处罚。经约谈建设单位仍拒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失信约束。对未履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九条 对于逾期未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产业园区法定机构监管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工作完成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实施办法(试行)》(三住建〔202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