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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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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8:04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育才生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16日   

三亚市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追缴追责是指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过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工作,负责市管项目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实施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按照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协助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做好追缴工程档案技术审查和追责配合工作。

第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应通过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平台或审批窗口,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移交内容和违规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首要责任单位,负责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的工程档案,并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报送。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规定的时间或承诺期限向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移交工程档案。

第八条移交的档案必须真实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2019年版)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具体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距离移交期限不足一个月时,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提示书》,提醒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工程档案避免造成违法事实。

第十条对于逾期未移交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各区(产业园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依法及时对建设单位进行追缴追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方式包括下内容

(一)责令改正。责令建设单位及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约谈。约谈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限期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三)行政处罚。经约谈建设单位仍拒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列入信用不良记录。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工作完成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产业园区法定机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追缴追责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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