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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通报4起非法消纳建筑垃圾典型,最高处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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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18:30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通报4起非法消纳建筑垃圾典型,最高处罚50万元!

为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我局近期查处多起擅自设场、非法填埋案件,相关线索已移送执法局立案并依法处罚。现通报4起典型案例,望各责任主体引以为戒。

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吉阳区落笔村五组谢某某擅自私设点位非法填埋建筑垃圾案

202512月,吉阳区落笔村五组区域存在非法建筑垃圾填埋点位。经查,相关责任人未经任何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租赁村内闲置地块,违规接收社会车辆建筑垃圾,长期开展无序倾倒、就地填埋作业。

该行为违反《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禁止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刘某个人占用农用地非法填埋建筑垃圾、拒不整改顶格处罚案

202512月,当事人刘某在吉阳区抱坡村,违法租赁农用地,未经任何审批核准,擅自设立大型建筑垃圾消纳填埋点位,主动接收外来渣土车辆倾倒、填埋建筑垃圾,违规填埋占地面积达8.8262亩,严重破坏农用地原貌及区域生态环境。

在核查整改阶段,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整改要求,拒不清理填埋垃圾、拒不恢复土地原状,违法情节恶劣。

该行为违反《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李某个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拒不整改案

20258月,当事人李某在吉阳区落笔村私自占用土地,无证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堆放、消纳点位,违规堆放建筑垃圾面积约1000平方米,现场私自安装破碎、水稳加工设备,非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作业。

核查期间,当事人拒不配合整改、未及时清理场内堆积垃圾,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该行为违反《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案

202511月,该公司在吉阳区落笔村区域,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违规接收、填埋外来施工建筑垃圾,擅自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活动。

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许可,擅自设立消纳点位、非法处置建筑垃圾,已构成违法。虽事后自行对场地垃圾进行清理整改,但违法事实已然成立,无法豁免行政处罚。

该行为违反《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禁止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以上4起典型案例,均发生在建筑垃圾处置需求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区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持续性,暴露出部分单位和个人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无视监管的突出问题。

上述案件的查处,具有以下三方面典型警示意义:一是明确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禁止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接收、处置建筑垃圾,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是“自行整改”不等于“违法豁免”。违法事实一旦成立,即便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各相关主体必须树立“事前审批、事中合规、事后负责”的规范意识。三是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将面临加重处罚。在执法过程中,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等行为,将依法受到从重乃至顶格处罚。

在此,希望全市各建设、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深刻汲取上述典型案例教训,切实履行建筑垃圾依法处置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等各环节的审批和监管要求,坚决杜绝擅自设立消纳场所、非法填埋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明察暗访力度,重点对已查处点位、群众举报线索及城乡结合部等敏感区域开展拉网式排查,严防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进一步强化与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资规、生态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加强源头治本,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的全过程管控,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守住土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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