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三亚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物业行业工作。
(四)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咨询、受理和审批工作。
(五)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实物资产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委托公房的管理。
(六)指导监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和建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制定全市建筑节能发展规划、标准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拟订相关专项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燃气行业;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八)负责全市农村建设信息统计和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统筹全市乡村民宿建设管理工作。
(九)培育、发展和维护全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组织全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行业有关的普查、资源调查评估和统计申报工作。
(十)负责全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十一)负责检查指导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