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监管的通知
各道路挖掘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维护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秩序,保障交通顺畅,确保市政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文件及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现就规范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行为,特别是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期占用道路违法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及时限施工
经依法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含占用绿化)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位置、面积、工期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规范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交通、环境和市民生活的影响,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项目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并按规定程序报请验收。
二、超期占用道路等行为的违法性质
经巡查发现,目前部分项目存在围挡长期占用城市道路等但无人施工、施工停滞或超出批准期限仍未完工以及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并涉嫌违反如下法规: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各区、育才生态区、各园区要严格执行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立即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违法行为线索材料,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立即对在建的道路挖掘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确需变更位置、面积、工期的,应提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主动接受监督。施工期间,应自觉接受各级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严肃处罚警示。市住建局将与各区、育才生态区、各园区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上述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做到发现1起、查处1起、曝光1起,形成有效震慑。
请各单位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相关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好三亚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与畅通。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联系人:曾平刚,联系电话:8827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