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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政协第八届三亚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40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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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7:50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政协第八届三亚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0240号提案的答复

孙器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老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机制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大量房屋逐步进入老化期,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需求逐年增长,各个小区动用维修资金的需求也呈现同步上升趋势。部分小区尚未动用或支取额度较小,账户暂时充足,也有相当一部分小区由于首期归集金额低、维修项目多以及资金支取量大等原因,导致分户账面余额已不足,无法支撑后续任何维修改造。您的提案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合理建议,对我市维修资金的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首次业主大会表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的问题

我局2022年印发的《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中要求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续交方案组织实施,统一将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组织相关业主对方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业主按续交方案足额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小区进行公告。为防止维修资金续交方案没有被提交至业主大会表决,我局支持并采纳您提出的将续交方案列入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的议事表决事项的这一建议,要求各区住建局在各小区申请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将维修资金续交方案作为必要表决内容。

二、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益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维修资金续筹问题一直是维修资金管理的难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2021127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管理的通知》,对小区业主共有物业经营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提出具体要求。20221212日,我局制定并印发了《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完善了公共收益转存维修资金实施细则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的宣传力度,指导各小区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将小区共有部分收益转存维修资金。

三、关于适度提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问题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首期维修资金每平米交纳标准应为建安造价的5%8%根据当时建安造价测算,海南省住建厅于2008年印发《关于公布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通知》确定我省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随着近些年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小区配套的设施设备日益增多,例如电梯、供电、供水、消防、排污等设施的功能、造价和维修成本距2008年均有较大提升,还新增了道闸、监控、太阳能、泳池、温泉等设施设备,致使首期维修资金覆盖的范围大大增加。针对此问题,我局于2023年向省住建厅申请提高首期维修资金交纳标准,省住建厅答复全省首期维修资金交纳应执行同一标准,我市无需单独制定,待省住建厅重新制定交纳标准后执行既可后续我局会就此问题与省住建厅进一步沟通,加快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纳标准。

四、关于对拒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业主制定罚则的问题

由于建设部财政部2008年印发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中未对拒绝住宅专项续筹维修资金业主有任何惩罚措施,2023省住建厅起草《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依据,相关的法律责任部分无法通过省人大法工委的审核,最终省住建厅仅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24我局在编制《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时,增加了将业主拒交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条款,同样因为缺乏上位法依据,未能通过司法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目前我局按《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执行,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督促业主及时交存。经督促仍不交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业主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同意垫付的,垫资后我局将配合垫资人向被垫资人进行依法追偿。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不断完善维修资金相关的制度政策,加强联系各级部门,指导各区住建局、各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从小区公共安全和居民切身利益出发,强化宣传,正确引导,共同做好相关事宜的落实工作。

感谢您的建言献策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722日   

(联系人:韩冰,联系电话:8898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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