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政协第八届三亚市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153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三亚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三府规〔2021〕8号)要求,城市配套费的缴纳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我市村庄虽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但整体属于城市规划区内。根据《通知》的第二条要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议、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我市从2017年开始启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政府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水处理、乡村道路建设及燃气下乡等工作。
我市城市配套费的收取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文件执行,针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今后将加强梳理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上报市政府,确保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既有利于农民权益,又为乡村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8日
(联系人:黄燕,联系电话:8826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