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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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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09:08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5三亚市曾颁布实施《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三府〔201596号),对本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民法典》《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陆续出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并参考借鉴深圳、北京、广州等其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制定《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的出台旨在完善维修资金归集、补建、续筹和规范使用的政策体系,健全业主大会决策、业委会执行、广大业主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维修资金归集到位、使用高效、监管有力,不断提高维修资金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可持续的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长效机制,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修改要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第一条增加立法依据的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避免了罗列不全而导致的依据缺失。第三条明确并补充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便于今后实际操作。

(二)解决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历史遗漏问题。《办法》第十条沿用了现行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首期维修资金,一方面避免漏交不交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申请使用的分摊问题。第十一条对于历史遗留未缴纳维修资金的单户业主如未按本《办法》交存,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办法五章,共38。详细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名词解释、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交存共8条(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包括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主体、交存节点,维修资金续交规定等。第三章使用共12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包括使用维修资金的区域划分、使用方案、普通申请和紧急申请的定义和区别;购买国债和物业区域收益的滚存。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0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包括专户管理银行的设立、维修资金自管的规定、维修资金收缴及使用账目的公布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包括非住宅维修资金可参照《办法》适用、解释单位、施行时间、有效日期。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业主申请资金使用更加便捷。《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列支。其次在表决方式上也更加灵活,业主可以通过微信、海易办APP等网络平台实名认证参与表决,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的牵头部门。《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以申请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电梯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等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等,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勘查现场、出具紧急维修意见,确保资金可以及时启动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注意事项

一是本办法》自202412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施行后,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69公布的《三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三府〔201596号)同时废止。

、其他事项

解读部门:三亚市物业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898-8827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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