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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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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15:24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标自贸港建设要求,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度,促进全省乡村民宿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海南省住建厅联合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对《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进行了全面修订。通过此次修订,对规范我省乡村民宿的开办和经营行为,创建我省优秀民宿品牌,促进乡村旅游,提高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支持乡村产业发展。乡村民宿的开办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登记制度,按只办“一件事”的原则方便群众办理。在乡村民宿开办流程上,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准入等进行整合,乡村民宿经营者只要作出一次有关承诺,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卫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关的材料,即给予登记备案,做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项在“海南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同时,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和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

二是明确了乡村民宿的定义和开办具体要求。明确了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对乡村民宿单栋的建筑规模也做了规定,按我省农村建筑风貌管控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的要求和农村建房的实际情况,乡村民宿的营业客房应在14间房、800平方米和高度在3层以内。同时对开办乡村民宿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保护住客隐私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引导民宿经营者建设合法经营的乡村民宿。

三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做好服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开办之前的规划、建设及备案管理。乡村民宿开办和经营服务阶段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管理、村庄规划、建筑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及处理等方面工作,由资规、旅文、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农业农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民宿运营全过程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村民宿在放开准入的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村民宿登记备案后30日内,市县住建部门将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验乡村民宿开办的有关承诺事项。在日常监管中,相关执法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乡村民宿经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省依托独特的自然风光、生态环境和人文底蕴,大力发展乡村民宿经济,2018 2月海南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提出了海南发展乡村民宿的总体要求和建设内容,社会各界反响热烈,进一步推动了乡村民宿的建设热潮。为确保乡村民宿的持续健康发展,20194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2018-2030)》,从发展定位、空间布局、产品规划、政策扶持等方面全面制定发展规划。为规范乡村民宿的建设、开办和运营管理;2019523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联合省旅文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打造了一批独具海南特色的乡村民宿。当前我省建成282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了7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


关联稿件: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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