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安全文明施工
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5年1月7日下午,崖州中心渔港发生1起因施工顶管钻破天然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影响非常恶劣。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督办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通知》和省市领导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生一起天然气泄漏事件无人员伤亡》上的批示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和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现就加强城市道路挖掘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燃气安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管道天然气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优化现场踏勘流程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物探等措施探明地下管线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组织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参与联合踏勘。
三、规范紧急抢修工程管理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负责审批的市、区、园区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若影响交通安全,还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在24小时内向负责审批的市、区、园区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补办城市道路挖掘手续。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醒目公示牌
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牌,公示牌应清晰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日期及时段、项目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监管部门等信息,同时设置因施工造成通行不便敬请谅解的温馨提示语。
(二)按批准内容施工
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进行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提前向审批部门申请。
(三)设置统一规范的安全围挡设施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用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四)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路障警示灯
为过往行人与车辆提供清晰的警示信号,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在交警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交通组织工作
若需要车辆、行人绕行,挖掘单位(个人)应当在绕行处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若不能绕行,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若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以便市民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六)污水排放处理
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防止污水对市政排水系统造成堵塞和污染。
(七)管线敷设规范
敷设地下管线的,须按管线敷设技术规范要求的埋深和间距等进行施工,确保地下管线的敷设质量与安全。
(八)恢复通行要求
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损坏市政道路及无障碍设施
如因施工、维护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及无障碍设施的,须提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在占用无障碍设施期间,须在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可行的替代通行措施,保障特殊群体的出行安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及时将路面及无障碍设施恢复原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和《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三府规〔2021〕20号),自觉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违反相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