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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用户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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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7:52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及用户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快推动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及时消除用户端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根据国家和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安委办〔202432号)要求,以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排查整改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的通知》(建办城函〔2023132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燃气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三府办〔2023109号)等法规、规范和文件的具体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扎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瓶装气经营企业还需落实好随瓶安检制度,请全体燃气用户配合做好相关监督工作,监督电话:12345

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为燃气用户法定义务,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亦属违法行为

(一)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入户检查予以配合;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整改意见属燃气用户整改主体责任的,燃气用户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属燃气经营企业整改主体责任的,燃气用户应当配合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指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成或不配合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属违法行为。

(三)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视安全隐患风险程度和整改难度确定整改期限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如下:可以现场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当场纠正,一般安全隐患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7日(如:用户使用不合规的橡胶软管和调压器问题整改等整改难度较低的安全隐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日),确因施工难度较大或大宗采购等耗时较长的安全隐患原则上整改期限不超过30日,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四)燃气用户端常见的问题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以及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具(含燃气灶、热水器等)。

2.瓶装气用户使用压力可调的或中压等不合规的调压器。

3.燃气管道或气瓶与燃气具之间未使用燃气专用连接软管或使用不合规的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低于燃气具的判废年限(即8年);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软管长度大于2米等。

4.瓶装气非居民用户未按规范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管道气非居民用户未按规范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联动切断阀。

5.燃气管道被包封、占压等。

(五)根据《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入户检查属法定义务。因燃气用户原因(如到访不遇等)长时间未入户安检的(2年以上未入户安检的管道气居民用户、1年以上未入户安检的瓶装气居民用户、1季度以上未入户安检的管道气非居民用户、半年以上未入户安检的瓶装气非居民用户)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以上均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燃气经营企业应采取限制购气或停止供气等措施确保燃气用户用气安全,待入户安检合格后恢复购气或供气,相关事宜应在供气协议中予以明确。未与用户签订有关供气协议的或协议中未明确本条款有关内容的,燃气经营企业须在用户后续购气前重新进行签订,用户应予以配合。

国家和省、市印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等有调整的,相关内容以新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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