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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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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1 17:42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

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的通知》(琼建管〔202221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水平要求如下:

一、从严压实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项目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有多个过人通道的,必须在每个通道安装考勤及门禁设备。实名制管理设备配备是开展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与前提。建筑工地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配备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最迟不得晚于工地实际开工时间。

实行门禁与考勤联动,建筑工人应严格通过实名制系统考勤进入施工现场,未实施考勤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大中型工地(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划分标准执行)应在门禁处配备保安等专职人员,对工人考勤进行管理监督。对无特殊原因未实施封闭的工地,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罚,且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依法予以处理。

(二)全员实施实名制管理

凡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应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考勤。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不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企业等),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加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监管,严格按照《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等规定执行。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其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项目在岗履职时间不得少于应到岗时间的40%。除上述人员外的项目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在管理职责内全勤在岗。

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现场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到岗时间为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时间为其任职专业工程实际施工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时间每月应到岗时间原则确定为22天。

(三)制定并报备内部管理制度

各施工、监理企业应建立实名制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必须要有对实名制落实不到位项目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劳资专管员等责任人的惩处措施。各相关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将各自的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扫描上传至实名制监管系统。

各施工企业应自行对劳资专管员开展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全员应每年至少接受1次企业组织的实名制管理培训,并留存相关培训记录。

(四)建立实施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

施工企业未对入场工人进行登记考勤,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勤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未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拨付人工费的,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施工企业应及时向住建部门报告。对已报告的,相关部门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人工费,施工企业未实行工资代发、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监理单位应责令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已报告的免除监理单位该项监理责任,未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监理单位相关责任。

(五)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状态

建设项目有未开工、在建、中止、停工、完工、验收和撤销许可等7种工程状态。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在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督管理系统申请动态调整。未及时调整,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六)公开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实名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其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抄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网站、公众号、报纸等媒体进行曝光。

二、严肃查处实名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对工人登记考勤不到位的惩处

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多次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以及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从重处罚。

建立实名制管理专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在按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实名制信用评价管理的同时,实施信用专项评价。对施工企业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进行信用扣分,企业1个自然年内实名制管理累计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使用,限制企业在三亚承揽新工程。

(二)加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考勤的惩处

1.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勤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给予责任企业及个人整改、约谈、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评奖评优、行政处罚等处理。

2.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勤连续2个月不符合要求,视为未履行岗位职责义务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其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3.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并按规定追究企业和人员责任:

1)虚假考勤;

2)以代签等方式虚假签署工程文件资料的;

3)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人员或自行变更人员不符合要求;

4)在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冒充顶替;

5)在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不在岗且未请假、无正当理由的。

4.企业每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项目施工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对企业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市场行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查。

(三)加强不及时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惩处

实名制管理设备配备是开展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与前提。建筑工地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配备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最迟不得晚于工地实际开工时间。

1.对于开工后未配备连接实名制监管系统考勤设备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给予整改、记信用不良记录、罚款、限制承接新项目、降低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对于项目已经验收仍未配备实名制管理设备的,不再要求其配备设备,并根据项目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罚:

1)合同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出现工资拖欠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从严处罚。

2)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施工企业处罚款10万元,限制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接新工程6-12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严厉打击施工企业使用人员照片、视频考勤、异地考勤、篡改数据考勤,以及擅自关停远程视频监控设备等行为。一经查实,考勤记录无效,视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对施工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对外公布,予以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实名制管理信用专项评价

      附件2:实名制管理中涉及的处罚条款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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